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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出系列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64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12月1日,距《民法典》正式实施还有30天,本周也是上海的第三十二个“宪法宣传周”。市民政局召开本市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新闻通气会,朱勤皓局长介绍了《民法典》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出的有关新要求和上海民政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相关准备情况。
朱勤皓指出,《民法典》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法治需求,主要在监护、法人制度、婚姻登记、收养登记、遗产管理等方面对民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一是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人身份和职责,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即由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村)委会承担兜底监护职责。在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并要在指定监护人前,依法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法典》同时规定,特殊情形下,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经过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外,此次《民法典》还明确,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的责任。
二是在法人制度方面,《民法典》明确了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定义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内部治理等要求。此外,《民法典》还对居、村委会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职责做了明确。
三是在婚姻登记制度方面,《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结离婚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与民政履职相关的主要是:
1、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但新增条款,明确了“患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2、删除了“胁迫婚姻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的撤销权”,改为全部由人民法院处理;
3、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婚姻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除原《婚姻法》“要查明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规定继续保留外,增加了“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查明”要求;
此外,《民法典》在总结吸收经验、结合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对家风和家庭文明建设、夫妻财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四是在收养登记制度方面,《民法典》在《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
1、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人必须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
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时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从被收养人利益的角度,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同时,将原来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调整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都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此外,《民法典》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出发,对征询被收养人意愿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五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进一步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同时,《民法典》还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