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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149次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着力解决牌匾证书内容样式不统一、责任主体不一致等问题,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结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民社服〔2018〕4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遵照“权责一致”、“名副其实”的工作要求,强化评估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谁评估、谁授牌、谁颁证、谁负责”。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社会组织以及各区4A、5A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牌匾证书制发管理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对本区3A及以下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制发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全市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工作。

二、规范等级牌匾证书内容和规格样式

社会组织等级牌匾证书应规范内容并统一字体、字号、颜色、字符间距等。制作以“统一规范、庄重大方”为原则,同时控制成本。等级牌匾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评估层级、获得的等级及有效期、评估主体、授牌日期等信息;制作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规格为400×600mm,具体内容及制作要求详见附件1。等级证书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获得的等级及有效期、评估主体、颁证日期等信息;制作证书封皮采用红色特种装帧纸烫金,规格为295×210mm;内页纸张采用200克胶版纸制作,具体内容及制作要求详见附件2。

三、做好等级牌匾证书颁发和领取工作

为避免在领取牌匾证书时发生差错,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牌匾证书领取的记录工作,包括领取人签名、在社会组织中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对于再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告知其在领取牌匾证书时主动交还原有牌匾。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视情举办牌匾证书颁证仪式,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体现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庄重性。

四、落实新的等级牌匾证书制发要求

各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规范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发牌匾证书,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要做好新旧牌匾证书的替换衔接工作,对在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继续使用已发放的牌匾证书;对新参加评估和到期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发新的牌匾证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同时启用新的牌匾证书。市民政局将适时对规范等级牌匾证书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