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上海市慈善条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彰显上海城市品格,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善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2022年,市政府举办首届“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由市民政局承办。
本次评选对象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每类奖项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名额总数不超过40个。
申报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市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负责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可向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自荐,所在区民政局为归口受理部门。
“上海慈善奖”将成立评选表彰委员会。评委会由有关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慈善人士等组成。市政府一般于“中华慈善日”期间举办表彰活动。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于近日出台《“上海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该办法对“上海慈善奖”评选对象、奖项设置、组织机构、申报推荐、评选表彰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明确。
一、“上海慈善奖”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上海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表彰名额总数不超过40个。其中:
(一)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本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队。该奖项评选标准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特别是在2020年至2021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本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该奖项评选标准主要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特别是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三)捐赠企业奖,表彰在2020年至2021年内贡献突出、捐赠款物价值较大的企业。该奖项评选标准主要依据企业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捐赠款物价值达500万元以上数额(捐赠金额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资产规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四)捐赠个人奖,表彰在2020年至2021年内贡献突出、捐赠款物价值较大或者捐赠款物价值在个人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慈善事迹感人的个人。该奖项评选标准主要依据个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捐赠款物价值达100万元以上数额或者捐赠款物价值在个人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慈善事迹感人(捐赠金额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个人资产规模、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评途径
申报推荐以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一)单位推荐。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是“上海慈善奖”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负责向“上海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推荐本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参评。
(二)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可向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进行自荐,所在区民政局是归口受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参评材料审核和初选,并经意见征求和社会公示后,向“上海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