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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696次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刘忠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化解风险、建设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内涵丰富,逻辑严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共建,是共同参与体系构建,社会治理不只是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各方的责任。党委和政府与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各方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各方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的关系。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它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活力。共享,即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包含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方式的多样、治理目标的全面。这就意味着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转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的社会多元共同治理;治理方式,从过去的自上而下的单项管理转向多元良性互动;治理目标,由过去偏重经济增长转向更加重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社会组织的特点、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决定了其在动员社会治理主体、完善治理方式、实现治理目标上能够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自组织、多层、灵活、便利等特点。社会组织量大面广,分布在各个领域,团结凝聚着众多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些社会组织汇集了大批专家学者,是党和政府的“智囊团”;一些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黏合剂”。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和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多层次、差异性、个性化愈加显著。政府首先要保障的是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可以支持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来提供。即便是基本公共服务,从效率和专业的视角,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提供。在某种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方法尚不确定、政府普遍性的公共服务不能很快实现、营利性社会力量因为利润考量而不能提供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可以以其非营利性、机制灵活的优势介入,探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公共服务模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供比较、选择、确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阶段以及政府的职能特点,决定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更注重公平,容易造成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个性化不够或者成本太高,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这方面的不足,为群众提供更多差异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与此同时,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强烈。通过组建和参加形式多样、活动丰富的社会组织,可以满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畅通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降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本,规范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提升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群众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从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高度,提出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社会组织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倾向,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和自律。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建起步晚,基础薄弱;社会组织负责人兼职多、工作人员流动快,在党组织组建、巩固、发挥作用、党员教育管理以及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等方面有着特点和实际问题,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结合社会组织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紧紧围绕业务工作,团结凝聚所联系服务的群众,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将党中央确定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制定与法规配套的政策、规章,明确社会组织内外部关系,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实施分类管理,加大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社会组织财产的社会公共财产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要完善社会组织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避免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虚化;要促进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制度建设,以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作者系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