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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1072次
沪民社服〔2017〕3号

(2017年07月19日)

各区民政局(社团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优化《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进一步区分业务领域,细化推荐条件,产生一批公信度高、运作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社会组织,供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优先选择,市社团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上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在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文体活动、专业调处、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领域(业务领域分类根据市财政局《上海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结合有关文件及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推荐条件

(一)机构整体实力强

被推荐的社会组织登记成立两年以上,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社会声誉良好。无行政处罚记录,近两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合格(不含基本合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含)以上。

(二)运作管理规范

被推荐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管理有序,在项目实施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或审计无异议。

(三)具有项目实施经验

被推荐的社会组织需要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曾经开展过两个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该项目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等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等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三、产生程序

(一)自荐(2017年7月10日-7月23日)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表》(附件1),向登记管理机关(市、区两级社团局)自荐参选。自荐时,除基本信息外,还应提供1~2个已实施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做法和成效,受益对象的满意度、项目运作的规范性等,并附项目购买主体(方)推荐意见(盖章确认)和第三方机构评估(审计)意见。

(二)推荐(2017年7月24日-8月6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自荐材料后,应根据征集条件,结合日常管理和年检情况提出意见,民主推荐,初步排序,并填写《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7月31日前报市社团局。

(三)初选(2017年8月7日-8月22日)

市社团局通过市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诚信审核系统等对推荐名单进行初选。

(四)公示(2017年8月23日-8月31日)

通过初选的社会组织名单(附项目)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发布(2017年9月1日-9月17日)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社团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等渠道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四、目录运用

《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将向社会公众、全市三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等进行推荐,择优安排媒体宣传,并于第七届“公益伙伴日”期间在主会场进行展示。下一步将与财政等部门研究落实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加大宣传,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对照推荐条件,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推荐活动,确保公平公正。

联系人:张军言 23111494

冯林霞 63124999-8103

电子邮箱:gyhbr2017@163.com

传 真: 63128240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