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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本市社区社会组织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12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1135次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社会工作党委、财政局、税务局、文化局、体育局、司法局、妇联,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5号)的要求,现就加快培育发展本市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立足城乡社区,以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群众为目的,依托社区资源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及时直接发现社区需求,因地制宜解决社区问题;有利于充分整合社区资源,灵活便捷提供社区服务;有利于积极调动社区群众主动性,促进社区共治自治。
      社区社会组织是创新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要求,进一步放宽登记准入条件,完善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监管,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街道、乡镇党(工)委的领导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坚持需求导向。把服务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紧紧围绕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
      (三)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科学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政社分开、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监管有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登记准入条件
      1.畅通成立登记渠道。对于成立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直接登记。对于成立社区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可由街道(乡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降低开办资金数额。在区(县)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数额由各区(县)自行设定。
      3.放宽办公场地要求。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地能保障其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可视为具有必要的场所。
      4.探索下延审批权限。将社区基金会(非公募)审批权限下延至有条件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
      5.试点社团添加字号。在区(县)或街道(乡镇)成立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会团体,可参照《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要求,在名称中添加字号。
      (二)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1.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同等条件下,社区社会组织可优先申请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接受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优先享受减免场所租金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能力培训、中介代理等服务。
      2.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区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在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中,合理确定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成本比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为1至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合作、品牌输出等方式,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鼓励社区基金会和其他公益基金会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加强项目支持、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训,并对社会贡献大、成绩突出的社区社会组织及优秀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化综合监管体系
      1.加强党建工作指导。进一步理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关系,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明确党建责任主体,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载入章程。
      2.完善行政监管方式。加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细化实地走访、财务审计、举报查处等日常监管措施。发挥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执法等部门工作联动和快速反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3.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加大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试行年检与年报公示并行制度,推动其依法自治。深化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及其处置反馈机制,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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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 海 市 体 育 局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