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 / 政策法律信息
社会组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民社综〔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5-16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851次

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将对市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2015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继续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2016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2015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登载的《2015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15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和“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已经到期需要换领的社会组织,按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可访问“上海社会组织”网上开辟的2015年年度检查专栏),及时办理申(换)领手续。
      (三)2016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5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印章后网上提交。基金会、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网上填报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16年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初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情况,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出年检结论的意见和建议。
      (五)2016年6月30日前,市社团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显示,并通过短信通知参检社会组织。为了体现社会组织评估的导向作用,对2015年度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一般不纳入抽查审计和实地检查的范围。年检期间如无投诉举报,直接给出年检合格结论。
      (六)2016年7月31- 日前,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副本)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近沂南路)5号楼底层综合办事大厅加盖年检印章,并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七)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社团局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
      五、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的处理
      2016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年度检查填报的社会组织,市社团局将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完成网上填报,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市社团局将责令其进行改正,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六、开展年报公示
      按照民政部和本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工作的要求,今年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继续试行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2016年3月31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填报结束后,有关内容即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主动披露的部分,市社团局将在“上海社会组织”网上开辟“年报公示”专栏,统一披露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历次年检结论、执法查处情况、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等信息;二是社会组织自主选择公开的部分,各社会组织可在网上年检填报中自行选择其他主动公开的内容,社会团体建议公开基本情况、会员和机构设置情况、党建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议公开基本情况、组织建设和活动情况、资产及财务情况;基金会应当全文公开。
      七、年检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参检情况将影响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守法诚信程度、行业风险度、运作情况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享受财税优惠等状况,确定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对象。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结果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八、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安排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社会组织加盖年检印章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书。具体要求详见“上海社会组织”网首页《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2015〕第 37 号)。
      九、联系方式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邮编:200125)
      年检和法人一证通服务热线:962200(7×24小时接听)
      技术咨询电话:23111508(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30)
      换证咨询电话:63232223(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