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 / 政策法律信息
社会组织

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9 浏览量:已经被浏览1964次
沪民社团〔2016〕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4〕13号),现就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内部治理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
      1.社会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2.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3.社会组织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4.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支持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社会组织要建立负责人任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权谋私。
      二、加强资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6.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
      7.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8.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9.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个人发票在账目中列支,不得违规使用票据。
      10.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11.社会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12.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清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相关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13.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加强对非现金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14.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人员成本,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贴。
      三、加强行为规范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15.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16.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
      17.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不得违规使用,不得向购买主体违规发放劳务报酬。
      18.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19.社会组织举办经济实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其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20.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21.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规范票据使用,自觉依法纳税。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22.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23.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四、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24.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章程、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活动情况和党建情况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5.社会组织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章程,对于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6.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
      27.政府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和执法监察,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监察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28.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执法查处和日常监管等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公开和能力建设。
      29.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职责,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在主管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行业监管职责,对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30.财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