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沪民社服〔2018〕5号
(2018年10月29日)
各区民政局、社团局,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社区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地方标准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发布。该标准首次规定了本市街道(乡、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了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为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提供了依据。为了做好该标准的宣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建设
本市服务中心自2002年起开始探索起步,经过近16年的发展,逐渐实现了市、区、街镇三级全覆盖,全市涌现出了一批内部治理优、服务能力强、工作成效好的品牌服务中心,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孵化培育、购买服务、预警网络、群团备案、信息宣传、供需对接、社区公益、辅助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的要求,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政社分开、依法自治、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业服务方面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示范。
当前,本市服务中心发展尚不平衡。不少服务中心存在着法人机构缺乏独立性、内部治理欠规范、专业人才匮乏、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各街镇,指导服务中心找准自身发展阶段,夯实基础、补齐短板,健全治理、优化监管,培育队伍、提升能力,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照服务中心地方标准和评估指标,全部达到3A以上评估等级。
二、严格要求、贯彻标准
该标准以本市服务中心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为基础,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各区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指导性、适用性和可行性。为了给基层探索留下空间,该标准作为非强制标准,供各街镇参照适用,但其中一些核心要求,应当严格贯彻。
一是应对服务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区服务中心由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街镇服务中心由街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二是应确保服务中心作为法人机构的独立性。服务中心不是街镇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应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街镇应当尊重服务中心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干预其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运作。三是服务中心应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街镇可委派理事和监事参与服务中心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中心应设立监事会,切实发挥在重大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中心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监督、财务、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各街镇、尤其是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服务中心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帮助,加强指导,做好培训,确保其沿着正确轨道运行。四是中心业务可以探索适度外包和专业合作,但不得将全部业务特别是辅助管理的核心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运营。中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没有年度业务收入、银行账户和财务不独立的不能获评3A以上评估等级。
三、着眼发展、提升能力
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是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本市构建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特别注重服务中心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在政府资助、购买服务、人员配备、资源保障方面,给予中心大力支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要抓好服务中心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薪酬体系、规范用工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积极做好各类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吸引和培养更多优秀专业人才;要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党建服务功能,服务辖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
根据市委“1+6”文件提出的“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的要求,应将适合由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服务中心承接,并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购买比例;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同步安排预算资金,对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给予专项补助和定向扶持,确保服务中心和重点项目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在街镇层面设立的社区基金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依托服务中心,进行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人员共用、实现功能整合、联动发展。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区民政局、社团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服务中心落实标准和作用发挥情况,纳入市局对各区民政工作的年度综合评估。市局将组织相应的标准发布、培训和宣贯活动,共同推进本市服务中心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该标准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日期以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